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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效力类型及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不同评判,可以将合同的效力类型做如下区分: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无效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在这里应理解为政治国家利益)者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还原个体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3、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a、不特定的当事人的利益;b、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连的私人利益(例:“工伤概不负责”,此时的私人利益已超过私人范畴)】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一类型《合同法》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58条之强行性规定,其为无效合同当属必然。

三、相对无效的合同,系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损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相对于该特定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出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情况下)纯受益例外。

2、 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代表)

4、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五、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准、登记等),这一类合同在未经批准登记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准登记后将成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六、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因(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由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来确定。合同是被撤销、变更,还是使之有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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