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17问,发票,个税...这些知识您是否知晓?
企业做账报税是日常经营的重点,合理的利用发票和报税,能够为企业节省不少的开支。下面这些内容,您知道多少呢?
1.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没有打印简码的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跨月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初次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需要如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4.申领发票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1)税务登记证件;(2)《发票领用簿》;(3)经办人身份证明;(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5.纳税人使用的《发票领用薄》丢失后如何进行挂失处理?
答: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管系统中发票领用存数据信息和身份认证信息对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予以核对管理,如发生丢失发票领用薄丢失,核对相关信息后可直接补发,不必做登报等挂失处理。
6.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对应的商品分类编码?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编码指导填报。
7.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9号)分别规定,建筑行业、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8.根据文件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有部分月度(季度)销售额超过标准,且不愿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的,可否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规定,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9.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详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六条。
10.请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1.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发放的离职补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如何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1.如果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也可由委托他人凭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授权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2.如果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
13.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5.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目前政策持续到什么时间?
答: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6.个人购房契税是否有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17.哪些纳税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当量应如何计算?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要求,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对应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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